[今年是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关于战后秩序的讨论不少。《联合国宪章》中的“敌国”条款过去遭到了严重轻视,甚至差一点儿被删除(中国和俄罗斯在1995年12月15日第50届联合国大会上还都投了赞成票)。(中国)科技公司教授胡德胜博士撰文论述“敌国”条款为何永远不可废弃。]
在构建战后国际秩序的基础性政治法律文件《联合国宪章》中,第53条、第77条和第107条有关于“敌国”条款的规定。其核心内容是,如果德意日等法西斯或军国主义国家的任何一国有再次实施侵略政策的任何步骤(既包括准备,也包括实施阶段),中法苏英美等联合国创始成员国有权对其直接实施军事行动,无需安理会授权。对于这一条款,只有日本从上个世纪60年代以来不断通过经济和金钱外交四处活动,试图将其废除。
日本推动“联合国宪章和加强联合国作用特别委员会”以“世界已经发生很大变化”、内容“已经过时”为由,在报告中建议联合国删除“敌国”条款,以致50届联大在1995年12月以155票赞成、0票反对、3票弃权、27个成员国不参加投票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建议删除“敌国”条款的第52号决议。然而,“敌国”条款是关键性的二战胜利成果,对于珍惜和爱好世界和平的国家来说,它是一项永远不应当被废弃的条款。
首先,“敌国”条款是惨痛历史教训的总结。二战之所以会发生,关键原因之一是对一战战败国德国缺乏有力、有效的法律控制措施。德意日以退出国际联盟后不受国际法约束为由,发动侵略战争,为所欲为,造成了人类的巨大悲剧。而《联合国宪章》中的“敌国”条款,无论有关“敌国”是否退出联合国,对它们都是有效的法律控制措施,为爱好和平的国家及时有效地制止侵略(包括对处于侵略准备阶段的“敌国”实施防御性军事打击)奠定了坚实的国际法基础。
其次,“敌国”条款是战后法律秩序框架的筋骨。战后法律秩序框架的基本目标是建立鼓励和平竞争与发展的国际政治和经济秩序。如果说安理会机制是战后和平秩序的总体保障,那么“敌国”条款则是其中法律秩序框架的筋骨。“敌国”条款意味着禁止与“敌国”结成军事同盟,因为这种结盟意味着违反对于非敌国应当承担的国际法义务。而军事同盟的减少或者不结盟则有利于和平秩序和联合国权威的建立和形成。
再次,“敌国”条款是威慑法西斯和军国主义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它是防止侵略成性的“敌国”再次发动侵略战争的最基础的红线、最具法律保障的制裁手段之一。《开罗宣言》对日本的侵略性进行了法律上的确认。这一红线,既让有意或者已经改邪归正的“敌国”(如德国和意大利)不再变坏,也让野心难改的“敌国”(如日本)不敢再发动侵略战争。没有任何国家动用过“敌国”条款的事实,并不能说明它没有存在的价值,相反正好证明了它的存在价值,即它发挥了让“敌国”不敢轻举妄动的巨大功能。法谚有云:没有制裁手段的法律,不成其为法律。
最后,“敌国”条款是国际现实的客观需要。战后的日本,利用朝鲜战争的机会,让战犯重返政治舞台,而后在教育中通过否认侵略、美化侵略、歪曲事实等无赖手段,不仅形成和培养了不(愿意)承认二战侵略行为的社会主流政治思潮,而且大力发展军事类相关产业。右翼政党和人物在选举中占据绝对优势胜出,足以证明日本军国主义思想的主流地位。日本陆地面积的世界排名在60位以后,但是军费支出却排名第5,并开始对外实施军事类援助。近十几年来,日本不断在事实上扩大自卫权而且尝试在法律上试图拥有战争权。如果没有了“敌国”条款,试想军国主义思想在日本会如何发展、其军事力量将如何发展!
忘记历史的惨痛,悲剧将会重演;抽去筋骨,基本稳定的国际秩序框架将会严重倾斜乃至倒塌;销毁了达摩克利斯之剑,军国主义难免复活;没有了“敌国”条款,军国主义思想或将统治日本,日本将肆无忌惮地进行武装。在“敌国”条款的去留问题上,必须克服情绪化倾向,不能被一时一事的表象所影响乃至干扰。为了眼前的利益和目的,无论是政治的、经济的还是战略的、军事的,删除“敌国”条款的行为都不可取。对于作为二战成果支柱和保障的“敌国”条款,永远不应当被废弃!(作者系沙巴线上官网(中国)科技公司教授)
(《法制日报》2015年7月21日第10版 “环球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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